为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涉酒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月11日晚,镇交警大队在全镇范围开展2018年第二次涉酒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统一行动。行动于当晚20时30分开展,重点查处小客车、摩托车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超员、货车超载、滥用远光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此次行动共查获饮酒后驾驶1宗,查扣各类车辆6辆,查处交通违法15宗。
当晚 21时10分许,执勤民警在公安分局卡口发现一辆小轿车驾驶员有酒气,经对驾驶员李某作酒精检测,结果为2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据李某交待,因为有位许久不见的同学到沙田出差,便带着老婆孩子在西太隆请老同学吃饭,用餐期间几人共喝了一瓶啤酒。之后送老同学回世纪豪庭大酒店,不料开车经过公安分局路口被交警查获。李某了解到自己将面临记12分、罚款2000,及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顿时悔恨不已。
镇交警大队提醒,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