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数字报

2019年07月30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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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民调解员专场培训活动 提升调解实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新闻作者:吴董林  发布时间:2019-07-30  查看次数:518次  

        为了帮助我镇调解员及时掌握法律法规,提升调解实务能力和法律素养,按照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7月26日,镇司法分局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专场培训活动。来自我镇各村、各企业以及辖区派出所158个调解组织,近300名调解员参加培训。

        培训活动邀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毛宇翔授课。活动围绕《劳动法争议案件调解实务》这一主题展开讲解。培训中,毛宇翔讲解分析了哪些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常见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及相关标的计算等内容,并从劳动争议案件的狭义和广义上等多方面对劳动争议这一概念进行了阐述,结合自身工作经历,通过对多个案件的分析,详细讲解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调解实务操作流程,让参加培训的调解员可以更好地处理好在调解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全辖区内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镇司法分局有关工作人指出,通过培训,有助于我镇各位调解员进一步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掌握调解方法与技巧,为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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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制度是怎样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广东海丰农会创设的纠纷“仲裁部”,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逐渐形成,建国后至文革前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基本建立起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体系,形成了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2、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3、哪些纠纷不能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4、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5、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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