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三名被告人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在龙舟广场上进行鱼苗投放工作。被告人首先指认了投放鱼苗的数量,并在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进行鱼苗的投放。随着一条条鱼苗的跃入水中,鱼苗投放工作正式结束。
据悉,三名被告人均在我镇禁渔区内,在禁渔期期间用电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生态环境和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市级报刊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增殖放流规定依法投放鱼苗,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呼吁广大市民,要时刻牢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拒绝在禁渔区内、禁渔期内使用违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一旦被抓获,就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捕捞多少水产品,一旦触犯法律就要留有刑事案底,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导致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