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数字报

2022年12月21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援助解民忧 助力企业员工工伤理赔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1  查看次数:222次  

近期,沙田司法分局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快速化解了一起典型的公司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赔偿案件,使受援人及时得到了相关赔偿和救助,减少了诉累,降低了受援人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和诉讼压力。

据了解,黄某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某外包公司,随后被外包公司安排到某快递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2021年3月4日凌晨,黄某在快递公司上班时不慎从2米多高的流水线上摔下,导致左足受伤,受伤后到东莞市沙田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治疗。2022年1月25日被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5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快递公司先后五次要求黄某上班,导致黄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另外外包公司也未能依法足额支付黄某工伤期间的工资。在黄某离职后,还拒绝向黄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无奈,黄某遂前往沙田司法分局申请了法律援助。

在受理黄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沙田司法分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将案件指派给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的曾淑云律师进行承办。

曾律师收到指派通知后,马上联系了当事人黄某,并通过与黄某详细谈话,对案件做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曾律师表示,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有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上可知,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是需要依法负起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另外,快递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虽然没有和黄某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黄某是在快递公司提供的场所工作,受到快递公司的安排和指示,那么,快递公司就应当负有责任去提高安全的劳动条件。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劳动合同法》第92条也有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曾律师决定把外包公司、快速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并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沙田仲裁庭提起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黄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48688.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3770元、医疗费860.2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金50768元,共计174592.73元。

提起仲裁后,曾律师抓住纠纷关键要点,以案释法,多次和各方协调,并给出合理纠纷解决方案,在开庭当天即能促进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外包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各项费用共计134746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外包公司已按约定时间全额支付给黄某。

黄某从2022年9月22日到沙田司法分局申请法律援助,到2022年11月11日拿到调解款,中途只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这不仅使受援人及时得到了相关赔偿和救助,而且减少了诉累,降低了受援人诉讼成本、诉讼风险和诉讼压力,依法方便快捷地解决利益纷争,另外也维护了双方的和谐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2017 ©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沙田镇虎门港宣教文体局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路虎科技 电话:400-839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