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前肆无忌惮,被抓后百般抵赖,证据一出,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顿时偃旗息鼓,用证据说话,还原事实真相,让犯罪分子辩无可辩,让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5月8日13时50分,沙田公安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东莞市沙田镇义沙村一公司宿舍3楼房间被盗窃了一个存钱罐(存钱罐里大概有20000元。)
接报后,侦查员立即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据事主反映其于 4月30日14时许离开宿舍,其间一直没有回宿舍居住,后于5月5日21时20分回到宿舍时发现放在床头柜上的存钱罐和钱包“不翼而飞”。
侦查员迅速调取该公司宿舍楼内外监控,发现在5月3日16时许,曾有一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裤子的男子进入事主房间,约4分钟后该宿舍4楼丢下了一个木盒(查明为事主存钱罐),结合现场线索,侦查员判断该男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5月12日9时许,经过追踪,侦查员在该公司宿舍4楼一房间内,成功抓获涉案嫌疑人李某。
经审,李某承认其于5月3日进入了事主房间,但其拒不承认存在盗窃行为。
面对嫌疑人的百般抵赖,侦查员继续深入梳理案件线索和证据,经核查李某的转账流水,发现在5月3日至5月7日期间,李某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有多笔通过店铺转入的收入,数额在1000元到2000元不等,而李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案件其他证据,铁证面前,李某再不能狡辩。
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